第一條 目的 #
為保護個人資料、醫療資料、病歷、語音、影像、傷口照片、健康檢查與其他特種個資,確保 TaiOne Care GPT、BodyCam、醫院端與居護/長照端服務符合法令、醫療場域信任與公司治理要求,特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基本原則 #
- 蒐集、處理及利用個資應有特定目的、合法依據、必要範圍與正當合理關聯。
- 醫療、病歷、基因、性生活、健康檢查、犯罪前科等特種個資,原則上不得蒐集、處理或利用,除非法令或當事人書面同意等例外要件成立,並採適當安全維護措施。
- 病歷不出境:原始可識別病歷、語音、影像及醫療資料原則上在院方或客戶核准環境處理。
- 資料最小化:只處理達成合約與臨床工作流所必要資料。
- AI 不得以客戶病歷作為模型訓練或再訓練資料,除非另有明確合法授權、倫理/法遵審查與安全措施。
第三條 角色與責任 #
DPO 統籌個資制度、告知、同意、權利請求、事件通報與教育訓練。CTO 負責技術安全、去識別化、資料流與 AI 系統安全。專案 DRI 負責依客戶合約落實資料規則。所有人員均應遵守必要知悉與保密義務。
第四條 個資盤點 #
公司應建立個資與醫療資料清冊,包含資料名稱、資料類別、特種個資判定、來源、目的、合法依據、利用期間、地區、對象、方式、保存期限、系統位置、權限、委外對象與刪除方式。
第五條 告知與同意 #
向當事人蒐集個資時,應依個資法告知蒐集者名稱、目的、類別、利用期間/地區/對象/方式、當事人權利與不提供之影響。特種個資如依同意處理,應取得書面同意並保留紀錄。
若公司係受醫療機構或客戶委託處理資料,應依委託契約及客戶告知/同意安排執行,不得擴張目的。
第六條 去識別化與資料保存三層 #
| 層級 | 內容 | 管理要求 |
|---|---|---|
| 原文層 | 可識別病歷、語音、影像、傷口照片 | 在地保存或客戶核准環境,雲端不留可識別原文 |
| 比對/教學層 | 草稿與終版 diff、成效評估 | 院內執行,或僅保存去識別化內容與 hash |
| 稽核層 | audit/usage 事件、角色、時間、模組、hash | 不存可識別臨床內文,保存供稽核 |
第七條 委外與第三方 #
委外處理個資或醫療資料前,須審查受託方安全能力、資料處理範圍、再委外限制、刪除、事件通報、稽核權及保密義務。模型 API、雲端、資料標註、客服或維運供應商均適用。
第八條 當事人權利 #
公司應建立程序回應查詢、閱覽、製給複製本、補充、更正、停止蒐集/處理/利用與刪除請求。若資料由客戶作為資料控制或委託方,應協助客戶依法回覆。
第九條 個資事件 #
知悉個資被竊取、竄改、毀損、滅失或洩漏時,應立即通知 DPO、Security、CTO 與專案 DRI,採取應變措施,記錄事實、影響、原因、補救、通知與通報情形。
事件通報應遵守下列時限與分工(與 TOAI-BCP-001 一致):
- 內部通報:知悉後立即(最遲 1 小時內)通報 DPO 與 Security。
- 通知當事人:查明洩漏後,應以適當方式即時通知受影響當事人其情形與已採取之因應。
- 通報主管機關/客戶:符合個資法、醫療機構合約或主管機關要求之通報範圍者,依其指定時限辦理;醫療機構委託案件,原則上於知悉後 24 小時內通知院方窗口,並配合院方對外通報。
- 跨境或重大事件涉及外部規範者,從其較嚴格之通報時限。
第十條 教育訓練與稽核 #
所有人員每年至少完成一次個資與醫療資料保護訓練。涉及醫療資料或新增高風險處理之專案上線前,須完成個人資料保護影響評估(DPIA),辨識風險、緩解措施與殘餘風險,並由 DPO 審查;專案期間定期檢查資料流、權限、留存與刪除紀錄。
第十一條 跨境傳輸與資料主權 #
原始可識別病歷、語音、影像及醫療資料原則上不出境。確有跨境傳輸或使用境外服務之必要時,應評估目的地法制、資料主權、合約授權、去識別化與安全措施,並經 DPO、CTO 與 Legal 核准;醫療機構合約禁止或限制者,從其規定。
第十二條 保存與刪除期限 #
| 資料類別 | 保存原則 |
|---|---|
| 原始可識別病歷/醫療資料 | 依醫療機構合約與委託目的,於目的消失或合約終止後依約刪除或返還,不自行延長 |
| 去識別化比對/成效資料 | 僅保存達成目的所需期間,逾期去識別化或刪除 |
| 稽核/使用紀錄(不含可識別臨床內文) | 至少保存供稽核所需期間,重大事件保存至調查結束後至少五年 |
| 個資事件紀錄 | 至少保存五年;涉訴訟或主管機關調查者至事件終結 |
| 當事人同意/告知紀錄 | 保存至利用關係結束後依法定期間 |
保存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,依第九條程序刪除、封存或返還,並由 DPO 或 Security 確認。
第十三條 罰則與責任 #
違反個資與醫療資料規範(含未經授權蒐集/處理/利用特種個資、將可識別病歷外送、未依時限通報事件、以客戶病歷訓練模型)者,依情節由 DPO 會同 Security、Legal 採取限制權限、懲處、終止契約、求償並依個資法及相關法令辦理通報與配合調查。
第十四條 相關文件 #
TOAI-SEC-001(資安存取控制)、TOAI-AI-001(AI 治理)、TOAI-AI-002(生成式 AI 使用)、TOAI-BCP-001(事件通報)、TOAI-OPS-001(委外與 DPA)、TOAI-LEG-001(合約)、TOAI-GOV-003(名詞定義)、TOAI-FORM-000(個資與醫療資料處理評估表、事件紀錄表)。
附錄 修訂紀錄 #
| 版本 | 日期 | 修訂摘要 | 修訂人 | 核准人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v1.0 送審版 | 2026-06-10 | 初版送審。 | DPO / CTO | 待核准 |
| v1.1 送審版 | 2026-06-10 | 新增事件通報時限、DPIA、跨境傳輸與資料主權、保存與刪除期限表、罰則與責任及交叉索引。 | DPO / CTO | 待核准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