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一條 目的 #
為保障員工及合作人員於工作場所、遠距工作、客戶場域、醫療機構導入、活動與線上協作中的安全、尊嚴與平等,預防性騷擾、歧視、霸凌與不當對待,特訂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適用範圍 #
適用於員工、主管、董事、顧問、實習生、派遣、承攬、供應商及代表公司參與工作或活動之人員。若事件發生於客戶、醫療院所、政府場域或外部活動,本公司仍應協助保護本公司人員並配合場域規範。
第三條 禁止行為 #
禁止以下行為:
- 性騷擾、性暗示、猥褻言行、未經同意之身體接觸。
- 因性別、性傾向、性別認同、婚姻、家庭、身心狀況、年齡、族群、宗教或政治立場而歧視。
- 職場霸凌、羞辱、威脅、孤立、報復、持續不合理工作要求。
- 以職務、評分、薪酬、升遷、續約或客戶資源交換私人利益。
- 洩露申訴人、被申訴人、證人或調查內容。
第四條 申訴管道 #
公司設置至少兩種申訴管道:HR/COO、Legal/CEO 指定窗口。申訴得以書面、電子郵件、會議紀錄或其他可保存方式提出。若申訴對象為通常窗口,申訴人得直接向 CEO、董事或外部顧問提出。
第五條 受理與保護 #
公司收到申訴後,應於三個工作日內確認受理並評估是否需立即保護措施,例如調整工作分派、避免單獨接觸、暫停特定權限、安排陪同、保護個資與防止報復。
申訴人、證人或協助調查者不得因申訴或作證而受不利處分。
第六條 調查程序 #
調查小組應由 HR、Legal 或外部顧問組成,並確保成員與事件無利益衝突。調查應公正、保密、迅速,並給予雙方陳述機會。必要時得調閱會議紀錄、訊息、門禁、郵件、系統紀錄或相關文件,但應遵守個資及最小必要原則。
第七條 處理措施 #
查證屬實者,公司得依情節採取:
- 口頭或書面警告。
- 道歉、教育訓練、調整職務或工作地點。
- 停止參與特定專案或客戶場域。
- 終止契約、懲處或依法辦理。
- 通報主管機關或協助司法程序。
若查無具體事證,仍得依工作環境風險採取改善措施。
第八條 教育訓練 #
公司每年至少辦理一次性別平等、反騷擾、職場倫理與申訴制度訓練。新進人員到職時應完成基本訓練。主管及客戶場域導入人員應加強訓練。
第九條 保密與紀錄保存 #
申訴、調查、處理與追蹤紀錄均屬敏感文件,限必要人員查閱。紀錄保存期限依法令與公司文件保存規範辦理,並不得作為與申訴無關之用途。
第十條 與外部制度銜接 #
涉及客戶、醫療機構、政府場域或供應商人員者,公司得依合約、場域規範與法令通報或協調處理,但不得因此免除對本公司人員之保護義務。